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678號
TNDV,106,司聲,678,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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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李有清
相 對 人 選賦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 第8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 104 年度訴字第1231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訴訟費 用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 106年度上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聲請人上訴 之部分原判決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聲請人上訴 有理由改判且不得上訴,判決並已於民國106年4月13日確定 在案,第一審訴訟費用經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 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項 目│金 額│備 註│
│ │ (新臺幣) │ │
├───────┼─────┼────────────┤




│第一審裁判費 │10,130元 │均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於│
│ │〈註1、2〉│訴訟程序中減縮訴訟標的且│
├───────┼─────┤就第一審敗訴部分未全部上│
│鑑定費用 │120,000元 │訴,扣除應由聲請人自行負│
├───────┼─────┤擔減縮部分及第一審未上訴│
│第二審裁判費 │3,480元 │已確定之訴訟費用,餘依判│
├───────┼─────┤決主文所載計算。 │
│合 計│133,610元 │ │
├───────┴─────┴────────────┤
│第一審訴訟費用經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負擔。 │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8,52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計算式: 45,041元 + 3,480元 = 48,521元 ) │
│ 〈註1、2〉 │
│ │
│〈註1〉 │
│ ⑴聲請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29,025元,訴訟費用為│
│ 10,130元,訴訟中聲請人變更訴之聲明,減縮後之訴訟 │
│ 標的金額為605,868元,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
│ 負擔,則聲請人應自行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524元 。 │
│ │
│ (929,025元-605,868元) │
│ (計算式:10,130元 ×────────────── │
│ 929,025元 │
│ │
│ = 3,524元 )│
│ │
│ ⑵扣除減縮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金額為126,606元。 │
│ (計算式 : 10,130元 - 3,524元 = 6,606元 )│
│ 6,606元 + 120,000元= 126,606元 )│
│ │
│ ⑶聲請人第一審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605,868元,聲請人│
│ 僅就215,540元之部分上訴,則聲請人未提起上訴之部分│
│ 於第一審已確定,聲請人就該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 │
│ 81,565元。 │
│ │
│ (605,868元-215,540元) │
│ (計算式:126,606元 × ───────────── │




│ 605,868元 │
│ │
│ = 81,565元 ) │
│ ⑷第一審未確定之訴訟費用金額為45,041元。 │
│ (計算式:126,606元 - 81,565元 = 45,041元 ) │
│ │
│〈註2〉 │
│ 第一審未確定之訴訟費用為45,041元,因聲請人上訴部 │
│ 分全部勝訴(上訴金額215,540元),第二審判決聲請人│
│ 上訴全部有理由,廢棄原判決改判,則相對人應負擔該 │
│ 經廢棄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5,04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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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選賦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