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578號
TNDV,106,司聲,578,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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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柯智珅
相 對 人 瓏臻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蔡佩宜
相 對 人 李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三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4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46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 度存字第 35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 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及臺南市麻豆區戶政事務所之 印鑑證明兩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 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 106年度存字第355號 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44號假 扣押裁定、本院106年度存字第355號提存書、取回提存物同 意證明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臺南市麻豆區戶政 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兩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182號假扣押執行卷、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 第244號假扣押裁定卷及本院 106年度存字第355號提存卷等 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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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瓏臻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