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012號
聲 請 人 吳烟村
關 係 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蓮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陳蓮(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民國106年6月2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陳蓮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蓮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一年二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 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 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案與被繼承人訴訟繫屬於法 院審理中,惟被繼承人陳蓮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23日死 亡,其並無法定繼承人,為確保聲請人權益,爰檢具相關資 料,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法院 開庭通知書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 承人陳蓮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亦有臺南市中西戶政事務所函 覆資料附卷可稽,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 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訴訟上對造,故聲請人以利害關 係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再查,關於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陳蓮之遺產管理人部 份,本院函詢林瑞成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林瑞 成律師於106年10月18日回覆本院願意擔任被繼承人陳蓮之 遺產管理人且與被繼承人間無親屬或利害關係,有民事陳報 狀在卷足徵。經本院審酌認林瑞成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
能力,且與被繼承人陳蓮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 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 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 ,本院認為由林瑞成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陳蓮之遺產管理人, 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