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876號
TNDV,106,司票,2876,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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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876號
聲 請 人 陳侑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文琪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文琪簽發之本票5 紙,內載金額合計新臺幣5,000,000元,到期日均為未載,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 均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 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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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