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09號
TNDV,106,司拍,409,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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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新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文清
相 對 人 王石文
      王聖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王勝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相對人王聖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票據、墊款、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 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 135年11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聖惠於105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17年12月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106年5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1,457,3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王勝雄業已死亡,相對人 為其繼承人,且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依前 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 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1件、放款戶交 易明細查詢、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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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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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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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新營區 │新卯舍段│287 │3421.1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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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