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宋昀穎
債 務 人 宋功勛
債 務 人 黃薇臻
一、債務人宋功勛、宋昀穎、黃薇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宋昀穎、黃薇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
貳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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