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740號
TNDV,106,司促,21740,201711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40號
債 權 人 李文益
債 務 人 昇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除另有約定
  外,債權人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利率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亦為民法第 203條、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又債權人就核
  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
  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而釋
  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
  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
  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
  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
  經查,本件債權人除請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外,另
  請求自民國10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之利息,
  惟其並未提出本件債務定有約定利率及清償期日或業經合法
  催告之相關證據以為釋明,依前開說明,債務人應自收受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其遲延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1/1頁


參考資料
昇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