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511號
TNDV,106,司促,21511,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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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11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將軍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新忠
債 務 人 劉展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參仟伍佰元②陸萬參仟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
│       │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
│       │             │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
│       │             │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
│       │             │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
│3,500元    │自民國106年11月3日起至清 │自民國106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                │
├───────┼─────────────┼────────────────┤
│63,000元   │自民國106年4月3日起至清償 │自民國106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                │
└───────┴─────────────┴────────────────┘
附表二:利率表
┌───────┬────────┬──────────────────┐
│基準利率(%)│請求利率(%) │備註                │
├───────┼────────┼──────────────────┤
│2.677     │2.9447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2.330     │5.33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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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