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10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將軍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新忠
債 務 人 張素幸
債 務 人 黃萬佳
一、債務人張素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萬玖仟伍佰元②壹
拾玖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②一
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①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②
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
息,逾期時之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素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黃萬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黃
萬佳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素幸間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之保證人
,且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應於對
債務人張素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黃萬
佳請求給付,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張素幸、黃萬佳共同給付
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及程序費用部分,依債權人聲請
之意旨以觀,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
│ │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
│ │ │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
│ │ │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將軍區│
│ │ │農會基準利率加年利率3%加二成計收│
│ │ │違約金。 │
├───────┼─────────────┼────────────────┤
│19,500 │自民國106年10月19日起至清 │自民國106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
├───────┼─────────────┼────────────────┤
│193,500 │自民國106年6月19日起至清償│自民國106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 │
└───────┴─────────────┴────────────────┘
附表二:利率表
┌──────┬──────┬──────────────────┐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 備 註 │
├──────┼──────┼──────────────────┤
│2.677 │2.9447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2.330 │5.33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