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 告 黃加旭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燕雪
被 告 黃建豐即黃鴻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