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18號
TNDV,105,訴,2218,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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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   告 黃加旭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燕雪
被   告 黃建豐即黃鴻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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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