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06號
TNDV,105,訴,2106,2017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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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淵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06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924,71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5,0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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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