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淵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06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924,71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5,0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