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30號
TNDV,105,訴,1130,2017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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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0號
原   告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江欽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被   告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超
訴訟代理人 張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事項」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祖源」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祖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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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