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附民原告 陳思晴
附民被告 洪伊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易字第一二八六號妨害名譽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
二、被告洪伊茹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洪伊茹被訴公然侮辱案 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