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坤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坤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 刑人施坤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同)所載,應依刑法 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 駛致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 卷可稽。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