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念平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念平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姜念平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 罪。又被告有如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前科罪刑, 且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二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素行不佳 、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