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6年度,32號
TNDM,106,智易,32,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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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驛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孟樺
被   告 鄭富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18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科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科丞公司)告訴 被告富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富驛公司)、鄭富仁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鄭富仁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被告富驛公 司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科以罰金。惟依著作權法第10 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 論;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著作權法第101條法人 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 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 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茲因告訴人科丞公司具 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43頁)。揆諸前揭條文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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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