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馬炳寅
馬玉瑩
馬誠祐
馬安妮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許立民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老人福利法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行
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