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43號
TPDA,106,簡,43,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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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馬炳寅
      馬玉瑩
      馬誠祐
      馬安妮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許立民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老人福利法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行
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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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