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24號
原 告 張台光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 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以106年度簡字第224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3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 有本院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