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82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郭佩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佩芳、連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令一、王令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相對人連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 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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