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821號
TPDV,97,促,3821,2017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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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郭佩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佩芳、連恒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令一、王
令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連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
  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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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