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387號
TPDV,106,除,1387,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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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黃沂訓
代 理 人 黃仲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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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8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
├──┼─────────┼───────┼────┼──┼──┤
│0001│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11026 │不定額股│1 │19 │
├──┼─────────┼───────┼────┼──┼──┤
│0002│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21719 │不定額股│1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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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