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陳芳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 5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1月1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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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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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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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商美邦人│國泰世華│106年6月13日│687,126元 │AA0780923 │
│ │壽保險股份│商業銀行│ │ │ │
│ │有限公司 │世貿分行│ │ │ │
│ │陳翔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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