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廖水表
代 理 人 鍾玉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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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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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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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金滿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9057-4 │1 │900.9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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