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亞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琇瑛
代 理 人 劉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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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3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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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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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豐銀行深│永豐商業銀│105年4月25日│ 50,000元 │5410136 │
│ │坑分行本行│行深坑分行│ │ │ │
│ │支票專戶 │ │ │ │ │
│ │周琮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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