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341號
TPDV,106,除,1341,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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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明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翠
代 理 人 王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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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