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彭黃玉霞(即黃輝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彭雲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8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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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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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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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5-ND-413317-9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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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5-ND-1437868-1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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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5-ND-1437869-9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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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5-NX-1575233-0 │1 │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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