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保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武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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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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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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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保信實業│合作金庫│106年5月10日│33,600元 │SG0821429 │
│ │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鍾武義 │新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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