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威吉開發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翊維
代 理 人 葉玲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03 號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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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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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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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詳霖企業│上海商業│106年4月30日│99,960元 │CSA2172901 │
│ │有限公司│儲蓄銀行│ │ │ │
│ │ │中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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