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張進中(即潘愛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1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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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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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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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野村證券投│野村台灣運籌│02Z0000000001 │1 │1000 │
│ │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信託│ │ │ │
│ │有限公司 │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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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野村證券投│野村台灣運籌│02Z0000000008 │1 │1000 │
│ │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信託│ │ │ │
│ │有限公司 │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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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双福證│03-D4-01-0114387-9│1 │2636.2│
│ │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 │ │ │
│ │份有限公司│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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