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曾堉(即吳曦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2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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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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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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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11124-0 │ │1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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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4905-0 │ │1 │3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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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16904-4 │ │1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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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19285-7 │ │1 │2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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