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訴訟代理人 許瑀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1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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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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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發 票 日 │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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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福旅行社│上海商業儲│106 年6 月8 │420,000元 │EB5526487 │
│ │股份有限公│蓄銀行東台│日 │ │ │
│ │司 黃明峰│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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