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849號
TPDV,106,重訴,849,2017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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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49號
原   告 匯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被   告 謝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滙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匯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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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