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鄭毓平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被 告 金袋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雅婷
被 告 廖士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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