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原 告 丁踴躍
○○○○○ 00號
訴訟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黃福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施昭邑律師
王吟吏律師
被 告 胡孔祥淮
○○○○○ 00號
訴訟代理人 胡欽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原告追加於本件應合一確定之人為 被告。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0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即反訴被告於106年12月18日前以書狀就反訴部分為 答辯「聲明」並提出反訴委任狀。繕本逕寄對造。三、請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06年12月18日前以書狀說明以下事項 並提出反訴委任狀,繕本逕寄對造。
㈠反訴聲明第一項所依據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理由為何?是否與 原告即反訴被告於本訴中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理由相同 ?如有不同,請說明不同之處。
㈡反訴聲明第二至四項所依據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理由,是否與 被告即反訴原告於另案即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67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51號判決中所主張之內容相 同?如有不同,請說明不同之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