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86號
TPDV,106,重訴,386,2017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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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原   告 雅祥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仁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於本裁定附件第一欄部分如第二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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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祥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