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85號
TPDV,106,重訴,185,20171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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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BULK KAISER MARINE CO.,LTD.
      SAMRA SHIPPING CO.,LTD.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LEE I-YING
被 上訴人 周英朗
      楊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5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
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3項係分別請求「被上訴人周英朗
楊素秋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所為贈與之
債權行為、於105年10月19日所為之所有權登記物權行為,均應
予以撤銷;被上訴人楊素秋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105年
10月19日經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依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
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參原證9)所載鄰近房地成交之每坪單價
約為新臺幣(下同)56.8萬元,則系爭房地之價值約為2,113萬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96,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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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
│ ├───┬────┬──────┬───┼────┤權 利 範 圍 │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名  │地 號│平方公尺│      │
├─┼───┼────┼──────┼───┼────┼──────┤
│1 │臺北市│ 大安區 │瑞安段二小段│ 238 │ 848  │10000分之460│
└─┴───┴────┴──────┴───┴────┴──────┘
┌─┬──┬────┬────┬─────┬────┬─────┬──────┐
│編│  │ 建物坐 │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 │建號│ 落地號 │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平方公│ 權利範圍 │  及面積  │
│號│  │    │    │及房屋層數│尺)  │     │(平方公尺)│
├─┼──┼────┼────┼─────┼────┼─────┼──────┤
│ │  │臺北市大│臺北市大│     │    │     │  陽 台  │
│ │  │安區瑞安│安區瑞安│ 13層鋼筋 │  1層 │     │  4.75  │
│2 │3236│段二小段│街142巷8│ 混凝土造 │ 總面積 │ 1分之1 ├──────┤
│ │  │238地號 │號13樓 │     │ 109.70 │     │  雨 遮  │
│ │  │    │    │     │    │     │  8.41  │
│ ├──┴────┴────┴─────┴────┴─────┴──────┤
│ │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面積439.11平方公尺、權利範 │
│ │     圍10000分之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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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