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313號
TPDV,106,重訴,1313,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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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主參加原告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居政
訴訟代理人 李孟穎律師
      劉允正律師
主參加被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主參加被告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壹萬參仟
捌佰陸拾捌元(訴之聲明第1項13,159,618元、訴之聲明第2項
1,45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伍拾
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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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