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549號
TPDV,106,訴,4549,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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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49號
原   告 徐春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加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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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