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497號
TPDV,106,訴,4497,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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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97號
原   告 華幸國
被   告 鉅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彬
被   告 張喬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6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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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