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282號
TPDV,106,訴,4282,201711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8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露有限公司翁育正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 正,此裁定業於同年11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1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依上規定,其起訴顯非 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