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65號
原 告 馬金泉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
被 告 萬連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昭朗
林泗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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