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491號
TPDV,106,訴,3491,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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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49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婷宇
被   告 蘇永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
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零壹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向伊請領如附表編號1所示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帳款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部分則應給付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就該帳款餘額 按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所應適用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週 年利率15%)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
㈡被告另於105年8月24日向伊申辦如附表編號2所示個人信用 貸款,雙方約定借款額度有效期間自105年8月22日起至110 年8月22日止共5年,被告得動用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首次動用金額為1,400,000元,就該筆借款之利 息則以週年利率4.99%固定計算,並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 金法,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息;倘未如期履行,即 應就到期日之本金餘額依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㈢詎被告就上開信用卡及個人信用貸款帳款於106年3月13日最 後一次繳款後,均未再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 ,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四、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月結單(以上 為信用卡部分,見本院卷第4至7頁、第11至12頁、第15頁正 反面、第29頁、第31至38頁),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



、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電腦帳務資料、信 用貸款月結單(以上為個人信用貸款部分,見本院卷第8至1 10頁、第13至14頁、第26至28頁、第30頁、第39至46頁)為 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
│編號│金融商品種類及帳務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之計算 │ 備註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民國) │ │
├──┼───────────┼──────┼──────┼────┼──────┼──────────────────┤
│ 1 │信用卡 │265,645元 │252,017元 │15% │均自計息本金│請求金額除前開計息本金(結算期間為10│
│ │(VISA白金卡) │ │ │ │最後結算日翌│6年3月13日至106年7月5日)外,尚包括 │
│ ├───────────┤ │ │ │日,即106年7│起息日前已結算未清償之循環信用利息12│
│ │4311-7802-4280-2026 │ │ │ │月6日起至清 │,428元(106年4月份2,823元+5月份3,28│
│ │ │ │ │ │償日止 │4元+6月份3,215元+7月份3,106元)、 │
│ │ │ │ │ │ │逾期滯納金1,200元(106年5月份300元+│
│ │ │ │ │ │ │6月份400元+7月份500元) │
├──┼───────────┼──────┼──────┼────┤ ├──────────────────┤
│ 2 │個人信用貸款 │1,244,544元 │1,223,399元 │4.99% │ │請求金額除前開計息本金(結算期間為10│
│ │(滿福貸) │ │ │ │ │6年3月13日至106年7月5日)外,尚包括 │
│ ├───────────┤ │ │ │ │起息日前已結算未清償之遲延利息10,277│
│ │4636-7057-1601-4871 │ │ │ │ │元(106年4月份241元+5月份386元+6月│
│ │ │ │ │ │ │份549元+7月份9,101元)及利息9,668元│
│ │ │ │ │ │ │、逾期滯納金1,200元(106年5月份300元│
│ │ │ │ │ │ │+6月份400元+7月份500元) │
├──┴───────────┴──────┴──────┴────┴──────┴──────────────────┤
│合計請求金額:新臺幣1,510,18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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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