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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579號
TPDV,106,訴,2579,2017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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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陳天翔
      陳般若
      劉承穎
被   告 廖堂川
      高淑吟
      廖珍瑩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有限公司負責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 裁定命原告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同年10月5 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 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至42、48頁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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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