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98號
TPDV,106,訴,1498,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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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8號
原   告 周素蘭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周芹至(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伶(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助(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樺(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緯
兼上述四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周宏祈(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O七年一月十日下午三時, 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書狀送達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周建 「勛」是否為被告周建助
三、被告周怡伶周建助周怡樺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書 狀補正載明附件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附件:
被告周怡伶周建助周怡樺就原證5所示之聲明書,是否係被告周怡伶周建助周怡樺所簽之聲明書?如係被告周怡伶周建助周怡樺所簽之聲明書,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書狀陳述所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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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