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8號原 告 周素蘭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被 告 周芹至(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伶(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助(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樺(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緯兼上述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宏祈(即周江誦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O七年一月十日下午三時, 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二、原告應於本書狀送達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周建 「勛」是否為被告周建助?三、被告周怡伶、周建助、周怡樺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書 狀補正載明附件所示事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附件:被告周怡伶、周建助、周怡樺就原證5所示之聲明書,是否係被告周怡伶、周建助、周怡樺所簽之聲明書?如係被告周怡伶、周建助、周怡樺所簽之聲明書,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書狀陳述所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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