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94號
TPDV,106,訴,1394,20171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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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齊創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1394號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
上訴人新臺幣1,47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3,3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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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齊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