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64號
TPDV,106,訴,1064,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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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原   告 劉明德
訴訟代理人 劉建漢
被   告 簡慧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簡江清子
      簡伊玲
      簡慧文
      簡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二十日設定債權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字號: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新登字第0二八九六0號,抵押權人簡東山),先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後,再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原 告所有,原告於民國80年8 月20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 權額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之抵押權(下稱 系爭抵押權)予訴外人簡東山,抵押權存續期間為80年9 月 1 日至81年8 月31日。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因清償 而消滅,且簡東山亦允諾於原告清償後即時塗銷系爭抵押權 ;再簡東山未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內實施系爭抵押權,其抵押權亦歸消滅。茲因簡東山已於 88年11月10日死亡,由被告繼承系爭抵押權,復因系爭抵押 權登記仍然存在,已妨害原告對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故原 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 ,訴請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其所有,曾於80年8 月20日為簡東山 設定擔保債權額金額最高限額150 萬元之抵押權,抵押權存 續期間為80年9 月1 日至81年8 月31日;以及抵押權人簡東



山於88年11月10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尚未就系爭抵押 權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第 二類謄本、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戶籍謄本(現戶全部) 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為證(見本院卷第9 至12、 18至23、73頁),應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業已清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據提出簡東 山所立字據,載以:茲收到支票1 紙(合庫玉成支庫60152- 3 號JV3025254 )82年3 月29日100 萬元正,此票貼現後, 即時撤銷劉明德先生所設定木柵深坑所有房屋及土地所有權 ,如有所誤,本人願負責一切責任等語,及上開支票兌現之 合作金庫銀行之分戶交易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7 頁 ),是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 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歸於消滅,應屬可採。 又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 分其物權,民法759 條亦有明文。故抵押權雖已消滅,惟在 消滅前如抵押權人之繼承人已繼承該抵押權時,則繼承人既 已為抵押權人,自應就該抵押權先辦理繼承登記,始得准許 為塗銷登記。本件抵押權人簡東山已於88年11月10日死亡, 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尚未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依上 說明,自應由被告先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辦 理塗銷登記。據上,系爭抵押權既已歸於消滅,原告所有之 系爭不動產上既仍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對於原告所有 權有所妨害,準此,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訴請 被告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再為系爭抵押權之塗銷登 記,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請求被告就系 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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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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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 權 利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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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深坑區升高坑段升高坑小段 │100 分之30 │
│ │18-28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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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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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建 號 │建 物 門 牌 │ 權 利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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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深坑區升高坑│臺北市深坑區│全部 │
│ │段升高坑小段183 建│雲鄉路140號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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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