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莊文存
史文孝
相 對 人 郭琦玲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 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 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路 00號10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按諸上 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破產宣告,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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