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370號
TPDV,106,消債補,370,20171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賀照歆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謝佳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年8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 關費用(含膳食、汽車牌照稅、勞健保、福利金、公會會費 、網路費、房租、水電費、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 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 、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 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所載,聲請人為「祥賀物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2495 7989)之負責人,該公司目前仍營業中且未有停業或解散相 關註記,則聲請人應提出:
㈠本件聲請更生前5年間(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6年9 月6日往前回朔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 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如無證 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網路費新臺幣(下同)1,009元,請提出網路費之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 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有何需使用網路費之必要 性,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八、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汽車燃料稅1,268元,請提出汽車燃料稅之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 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有何需要擁有汽車,並繳納汽車燃 料稅之必要性,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九、聲請人請陳報現有郵局之保險契約書、保單號碼及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
十、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居、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計 算方式為何?
十一、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各債權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 為均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所載之債權數額(見本院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 第360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2頁)、各債權人向本院陳報 之債權數額不符(見調解卷第75、79、86頁)理由為何? 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 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 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 如借貸契約等)。
十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請說明就學狀況如何?請詳細 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 源、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 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



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 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 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配偶 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依法扶養 之子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 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 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四、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並請聲請人提出「90年LEXUS」該車輛之照片及價值證明 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 價單等)。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1/1頁


參考資料
祥賀物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