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359號
TPDV,106,消債補,359,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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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牡丹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辛佩羿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年6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日常用品費 、醫藥費、交通費、保險費、汽車燃料稅、勞健保費、房租 、電話費、電視網路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 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 、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 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膳食費10,000元,請提出膳食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為 何需甚高膳食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
七、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日常用品費15,000元,請提出日常用品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 聲請人為何需甚高日常用品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 具體證據資料。
八、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醫藥費2,000元,請提出醫藥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為 何需甚高醫藥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
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6,800元,請提出交通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從 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使用甚高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 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保險費10,000元,請提出保險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陳報現有宏泰人 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人壽( 保單號碼:Z000000000-00-WL)、友邦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00、Z00000000000、Z00000000000、Z00000000000 、Z00000000000)、全球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和泰產物(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G PAADD、000 0000000000GPAAXX)、富邦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0 0- PL)、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LA、00000000000 LA)、南山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00、Z000000000- 00、Z000000000-00、Z0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C、Z0000000000)、遠雄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汽車燃料稅1,860元,請提出汽車燃料稅之支出相關證 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 請說明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有何需要擁有兩部汽車, 並繳納高汽車燃料稅之必要性,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 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勞健保費2,646元,請提出勞健保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十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電話費1,308元,請提出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 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使用甚高電信資費,並提 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電視網路費466元,請提出電視網路費之支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 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支出電視網路費, 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五、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居、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計 算方式為何?
十六、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各債權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 為均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所載之債權數額(見本院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 第246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1頁)、各債權人向本院陳報 之債權數額不符(見調解卷第107、111、116、119、121 、124頁)理由為何?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 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 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 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七、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並請聲請人提出「2002年BENZ」、「2016年國瑞」該車輛



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 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十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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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