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354號
TPDV,106,消債補,354,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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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任爾堅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年8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交通費、房 租、電話費、水電瓦斯費、室內電話(含網路)費)之詳細 計算方式為何?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配偶之工作為何?及目 前每月所得為何?




七、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租金新臺幣(下同)17,000元,聲請人應說明承租每月租金 達17,000元之房屋居住之必要性,是否有他人與聲請人共同 分擔房租?又就房租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擔支出上開費用 ?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配偶不負擔房租之理由為何?八、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1,00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出台灣中油106年5-6月電 子發票六月份加油總金額合計為919元,數額不符理由為何 ?請提出交通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 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 質為何需使用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 資料。
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電、瓦斯費及室內電話(含網路)費共計3,363元,請 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使用甚高室內電話( 含網路)資費,並請說明是否有他人與聲請人共同分擔水、 電、瓦斯費及室內電話(含網路)費?又就上開費用部分是 否與配偶共同支出上開費用?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配 偶不負擔上開費用之理由為何?
十、、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居、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計 算方式為何?
十一、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 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 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 如借貸契約等)。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支出其父、母親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 (含項目及金額)。並應陳報聲請人父、母親有無領取補 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父親 之扶養費用。另聲請人應提出其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 聲請人父、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 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 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 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請一併 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 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並請一併提 出其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十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請說明就學狀況如何?請詳細 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



源、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 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 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 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 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配偶 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四、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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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