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345號
TPDV,106,消債補,345,20171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祐銘(原名陳建敏)
代 理 人 宋智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鄰里長、身 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
二、聲請人應提出每月伙食費、交通費、電話費之證明文件(發 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並詳細說明之;如有其他 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葉佳潔民國104 、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應說明葉佳潔住居地址、未 與聲請人同住之原因為何。
四、聲請人應提出陳永昌、周素美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 (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並請提供扶養費相 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有無領 取補助或津貼暨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應說明陳柏升分擔陳永昌、周素美扶養費之部分為何 ?並請提出陳柏升104 、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暨相關證明。六、聲請人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 件。




七、聲請人更生前2 年內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 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 、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 流向之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 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1/1頁


參考資料